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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90277号“良品故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369号
2025-03-13 00:00:00.0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良品故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良品故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90277号“良品故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品故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5574号“良品铺子”、第11398702号“良品铺子”、第17175651号“良品铺子BESTOR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0277号“良品故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良品故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良品故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90277号“良品故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良品故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5574号“良品铺子”、第11398702号“良品铺子”、第17175651号“良品铺子BESTOR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0277号“良品故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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