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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04534号“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 CITYU ICE HONG 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1909号
2022-11-16 00:00:00.0
申请人:香港城市大学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4534号“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 CITYU ICE HONG 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31131号“0168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58811号“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56125号“智冷I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57398号“ICE宜测科技YIC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06132号“I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06131号“I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53476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12731号“ICE8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785658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英文“CITYU”是申请人英文名称“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中前五个字母,是申请人官方简称之一,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是申请人下属机构“香港清洁能源研究院”的英文名称。申请人为该机构的设立人。此外,申请商标中已包含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替他人称量货物;能耗记录表出租”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外文部分“ICE”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替他人称量货物;能耗记录表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外文“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04534号“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 CITYU ICE HONG 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31131号“0168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58811号“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56125号“智冷I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57398号“ICE宜测科技YICE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06132号“I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06131号“I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53476号“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312731号“ICE8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785658号“IC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英文“CITYU”是申请人英文名称“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中前五个字母,是申请人官方简称之一,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是申请人下属机构“香港清洁能源研究院”的英文名称。申请人为该机构的设立人。此外,申请商标中已包含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替他人称量货物;能耗记录表出租”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外文部分“ICE”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艺术品鉴定;笔迹分析(笔迹学);替他人称量货物;能耗记录表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外文“HONG KONG INSTITUTE FOR CLEAN ENERGY”,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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