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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32155号“合种养生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289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合天下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合天下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32155号“合种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种养生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理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7367号“养生堂”、第20856690号“养生堂及图”、第23232936号“养生堂 YOSEID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医疗护理”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养生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2155号“合种养生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合天下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合天下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532155号“合种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合种养生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理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7367号“养生堂”、第20856690号“养生堂及图”、第23232936号“养生堂 YOSEID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4类“按摩;医疗护理”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养生堂”,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2155号“合种养生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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