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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90440号“TRX-AR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190号
2024-12-25 00:00:00.0
异议人:安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090440号“TRX-AR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X-ARM”指定使用于第7类“输送机;装卸设备;工业用机械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574号“ARM”、第6884505号“ARM CONNECTED及图”、第20387592号“ARM及图”、第6884506号“ARM CONNECTED及图”、第17961740号“ARM”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集成电路;微处理器”等商品上及第42类“集成电路设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69219号“安谋科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冲床(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设计及调试集成电路、微处理机磁芯、大电池、微控制器、母线界面及印制电路板的结构用的计算机硬件”等服务及“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AR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90440号“TRX-AR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090440号“TRX-AR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X-ARM”指定使用于第7类“输送机;装卸设备;工业用机械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574号“ARM”、第6884505号“ARM CONNECTED及图”、第20387592号“ARM及图”、第6884506号“ARM CONNECTED及图”、第17961740号“ARM”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硬件;集成电路;微处理器”等商品上及第42类“集成电路设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069219号“安谋科技”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冲压机;金属加工机械;冲床(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设计及调试集成电路、微处理机磁芯、大电池、微控制器、母线界面及印制电路板的结构用的计算机硬件”等服务及“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AR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90440号“TRX-AR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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