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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63872号“宝真眼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6250号
2024-04-26 00:00:00.0
申请人:天津宝亮瞳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源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63872号“宝真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11684号“宝真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5178号“真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眼镜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除眼镜以外的投票机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投票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天津津源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63872号“宝真眼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11684号“宝真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5178号“真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眼镜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除眼镜以外的投票机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投票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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