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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86288号“好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1729号
2023-11-02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森
异议人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8086288号“好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迧”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液;洗衣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118号“好迪及图”、第20497096号“好迪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好迪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无需再适用此条款。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86288号“好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森
异议人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8086288号“好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迧”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手液;洗衣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118号“好迪及图”、第20497096号“好迪优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清洁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好迪及图”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无需再适用此条款。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86288号“好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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