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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86185号“视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3778号
2025-03-20 00:00:00.0
异议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86185号“视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悦”指定使用在第10类“角膜塑形镜;角膜镜;角膜曲率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74825号、第25268670号“尚视悦 SHANGSHIYUE”、第66924894号“尚视悦”、第72622259号、第72622245号“尚视悦眼视光中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4类“配镜服务;眼科服务;激光视力矫正手术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6185号“视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86185号“视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视悦”指定使用在第10类“角膜塑形镜;角膜镜;角膜曲率计”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74825号、第25268670号“尚视悦 SHANGSHIYUE”、第66924894号“尚视悦”、第72622259号、第72622245号“尚视悦眼视光中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第44类“配镜服务;眼科服务;激光视力矫正手术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6185号“视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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