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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816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18087号
2024-05-10 00:00:00.0
申请人:AMPERFIED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1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自动停车控制装置;自动泊车控制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电动汽车充电过程计费的计算机软件;电动运载工具充电和负载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软件;数据和文件管理以及数据库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搜索和检索信息用软件;预订系统软件;停车场预约软件;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预约软件;电气和电子组件;电动或电子控制模块;用于电联网和储能装置智能控制的电子设备;包括能量存储装置的储能系统;由储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的分散式、网络化和智能化储能系统;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用于产生和分配电力和其他形式能源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和仪器;电力管理系统,包括用于电力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包括用于能源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装置;管理能源和电力消耗的软件;用于控制和操作能量存储和能量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逆变器(电);”商品上和第39类“运载工具停泊;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服务,;提供停车场设施;车库和停车场的出租;停车场预订;停车场预约;提供关于上述服务的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010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3127号“BULLS及图”商标、第3048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六、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第9类“自动停车控制装置;自动泊车控制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电动汽车充电过程计费的计算机软件;电动运载工具充电和负载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软件;数据和文件管理以及数据库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搜索和检索信息用软件;预订系统软件;停车场预约软件;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预约软件;电气和电子组件;电动或电子控制模块;用于电联网和储能装置智能控制的电子设备;包括能量存储装置的储能系统;由储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的分散式、网络化和智能化储能系统;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用于产生和分配电力和其他形式能源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和仪器;电力管理系统,包括用于电力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包括用于能源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装置;管理能源和电力消耗的软件;用于控制和操作能量存储和能量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逆变器(电);”商品上和第39类“运载工具停泊;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服务,;提供停车场设施;车库和停车场的出租;停车场预订;停车场预约;提供关于上述服务的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第9类“电池”以及第39类“供应、分配和提供电能,尤指用于电动汽车的操作和充电”等其余商品和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51655号“BOHLER及图”商标、第3182917号“AOSAILO及图”商标、第4300075号“VISTER及图”商标、第35762257号“AOSAIL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817号“VISUAL COMPONENTS及图”商标、第3048329号“戴维及图”商标、第11559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九)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和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应、分配和提供电能,尤指用于电动汽车的操作和充电”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和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自动停车控制装置;自动泊车控制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电动汽车充电过程计费的计算机软件;电动运载工具充电和负载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软件;数据和文件管理以及数据库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搜索和检索信息用软件;预订系统软件;停车场预约软件;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预约软件;电气和电子组件;电动或电子控制模块;用于电联网和储能装置智能控制的电子设备;包括能量存储装置的储能系统;由储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的分散式、网络化和智能化储能系统;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用于产生和分配电力和其他形式能源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和仪器;电力管理系统,包括用于电力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包括用于能源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装置;管理能源和电力消耗的软件;用于控制和操作能量存储和能量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逆变器(电);”商品上和第39类“运载工具停泊;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服务,;提供停车场设施;车库和停车场的出租;停车场预订;停车场预约;提供关于上述服务的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模块”商品上和第39类“供应、分配和提供电能,尤指用于电动汽车的操作和充电”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1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9类“自动停车控制装置;自动泊车控制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电动汽车充电过程计费的计算机软件;电动运载工具充电和负载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软件;数据和文件管理以及数据库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搜索和检索信息用软件;预订系统软件;停车场预约软件;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预约软件;电气和电子组件;电动或电子控制模块;用于电联网和储能装置智能控制的电子设备;包括能量存储装置的储能系统;由储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的分散式、网络化和智能化储能系统;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用于产生和分配电力和其他形式能源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和仪器;电力管理系统,包括用于电力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包括用于能源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装置;管理能源和电力消耗的软件;用于控制和操作能量存储和能量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逆变器(电);”商品上和第39类“运载工具停泊;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服务,;提供停车场设施;车库和停车场的出租;停车场预订;停车场预约;提供关于上述服务的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010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43127号“BULLS及图”商标、第3048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六、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第9类“自动停车控制装置;自动泊车控制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电动汽车充电过程计费的计算机软件;电动运载工具充电和负载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软件;数据和文件管理以及数据库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搜索和检索信息用软件;预订系统软件;停车场预约软件;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预约软件;电气和电子组件;电动或电子控制模块;用于电联网和储能装置智能控制的电子设备;包括能量存储装置的储能系统;由储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的分散式、网络化和智能化储能系统;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用于产生和分配电力和其他形式能源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和仪器;电力管理系统,包括用于电力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包括用于能源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装置;管理能源和电力消耗的软件;用于控制和操作能量存储和能量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逆变器(电);”商品上和第39类“运载工具停泊;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服务,;提供停车场设施;车库和停车场的出租;停车场预订;停车场预约;提供关于上述服务的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第9类“电池”以及第39类“供应、分配和提供电能,尤指用于电动汽车的操作和充电”等其余商品和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51655号“BOHLER及图”商标、第3182917号“AOSAILO及图”商标、第4300075号“VISTER及图”商标、第35762257号“AOSAIL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817号“VISUAL COMPONENTS及图”商标、第3048329号“戴维及图”商标、第11559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至九)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和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应、分配和提供电能,尤指用于电动汽车的操作和充电”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和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自动停车控制装置;自动泊车控制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软件;电动汽车充电过程计费的计算机软件;电动运载工具充电和负载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软件;数据和文件管理以及数据库软件;通过计算机网络搜索和检索信息用软件;预订系统软件;停车场预约软件;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场预约软件;电气和电子组件;电动或电子控制模块;用于电联网和储能装置智能控制的电子设备;包括能量存储装置的储能系统;由储能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组成的分散式、网络化和智能化储能系统;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用于产生和分配电力和其他形式能源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和仪器;电力管理系统,包括用于电力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包括用于能源管理的软件和电气控制装置;管理能源和电力消耗的软件;用于控制和操作能量存储和能量管理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逆变器(电);”商品上和第39类“运载工具停泊;停车场服务;停车场服务,;提供停车场设施;车库和停车场的出租;停车场预订;停车场预约;提供关于上述服务的信息;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电池;太阳能发电装置;太阳能模块”商品上和第39类“供应、分配和提供电能,尤指用于电动汽车的操作和充电”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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