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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91648号“PENTAI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602号
2022-01-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8391648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文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1648号“PENT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986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在前述十三项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撤三阶段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且根据申请人的调研和查询,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在“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名下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之一,左上方“PENTAIR及图”商标占比例较大,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右下方“INSPIRED SOLUTIONS FOR A CHANGING WORLD”字母较小,是被申请人集团的产品理念。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授权主体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其商品的品牌,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起复审申请存在恶意。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光盘):
1、PENTAIR集团官网及品牌官网简介;2、PENTAIR(滨特尔)品牌所获荣誉;3、PENTAIR控制阀产品宣传页、使用说明及产品图片;4、PENTAIR工业流程阀门参加展会的宣传照片;5、被申请人关联主体滨特尔水净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和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销售阀产品的报价单、经销商授权书、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价格调整通知;6、被申请人PENTAIR控制阀产地声明;7、Pentair系列产品目录及宣传页;8、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对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标识许可及维权授权书》;9、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滨特尔水净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企查查页面;10、滨特尔集团2020年年报及摘译;11、被申请人与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滨特尔水净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关联关系证明;1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pentairflow.com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CN-2001324)。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等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6及12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7类“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8可知,被申请人授权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滨特尔)在中国境内排他性地使用其所享有的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根据被申请人在证据5中提交的经销商协议可知,北京普瑞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普瑞特)等系苏苏州滨特尔的经销商,北京普瑞特等经销商向第三方出具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上述合同与发票的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发票上载明复审商标标识及所指定使用的阀门商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阀(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卸压阀(机器部件)”等其余12项商品与“阀(机器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12项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91648号“PENTAI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9986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滨特尔流体服务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在前述十三项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撤三阶段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且根据申请人的调研和查询,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在“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名下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之一,左上方“PENTAIR及图”商标占比例较大,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右下方“INSPIRED SOLUTIONS FOR A CHANGING WORLD”字母较小,是被申请人集团的产品理念。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授权主体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其商品的品牌,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起复审申请存在恶意。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光盘):
1、PENTAIR集团官网及品牌官网简介;2、PENTAIR(滨特尔)品牌所获荣誉;3、PENTAIR控制阀产品宣传页、使用说明及产品图片;4、PENTAIR工业流程阀门参加展会的宣传照片;5、被申请人关联主体滨特尔水净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和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销售阀产品的报价单、经销商授权书、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价格调整通知;6、被申请人PENTAIR控制阀产地声明;7、Pentair系列产品目录及宣传页;8、经公证的被申请人对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业标识许可及维权授权书》;9、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滨特尔水净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企查查页面;10、滨特尔集团2020年年报及摘译;11、被申请人与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滨特尔水净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关联关系证明;1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pentairflow.com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CN-2001324)。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等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6及12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7类“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8可知,被申请人授权苏州滨特尔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滨特尔)在中国境内排他性地使用其所享有的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根据被申请人在证据5中提交的经销商协议可知,北京普瑞特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普瑞特)等系苏苏州滨特尔的经销商,北京普瑞特等经销商向第三方出具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上述合同与发票的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发票上载明复审商标标识及所指定使用的阀门商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阀(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卸压阀(机器部件)”等其余12项商品与“阀(机器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12项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阀(机器部件);2.卸压阀(机器部件);3.旁通阀(机器部件);4.止回阀(机器部件);5.减压阀(机器部件);6.限压阀(机器部件);7.自动阀(机器零件);8.卸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9.旁通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0.止回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1.减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2.限压阀(自动阀)(机器零件);13.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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