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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88218号“CKEVERYON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051号
2024-11-11 00:00:00.0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锦衣卫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广州锦衣卫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88218号“CKEVERY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KEVERYON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3946号“CALVIN KLEIN”、第9740985号“CALVIN KLEIN GOLF”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880号、第18681770号“CK”、第8474270号“CK CALVIN KLEIN”等商标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CK”,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CALVIN KLEIN”“CK”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人事管理;会计”等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的商品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8218号“CKEVERYONE”商标在“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锦衣卫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广州锦衣卫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488218号“CKEVERY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KEVERYON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3946号“CALVIN KLEIN”、第9740985号“CALVIN KLEIN GOLF”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7880号、第18681770号“CK”、第8474270号“CK CALVIN KLEIN”等商标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CK”,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CALVIN KLEIN”“CK”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人事管理;会计”等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的商品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8218号“CKEVERYONE”商标在“广告;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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