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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72104号“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1592号
2023-11-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7672104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72104号“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8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网页简介、许可使用协议、往来邮件及发票、各大销售网站截图、宣传海报、实物及吊牌图片、天猫店铺销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帽”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游泳衣;帽;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鞋;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不列颠泰迪熊(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网页版;
2、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百度搜索、百度百科词条解释;
3、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宏臻商业有限公司爱企查;
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协议扫描件;
6、申请人(许可人)向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的中国子公司杭州宏臻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扫描件;
7、申请人(许可人)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2021年年度销售报告、邮件的附件Excel表格及其对应的中译文;
8、复审商标使用的鞋、袜产品吊牌及产品实物照片;
9、2019年11月7日,星期六微信公众号广告《国内首发限量盲盒,英国泰迪熊联名来了!》;
10、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爱企查;
11、VERO MODA女装品牌百度百科介绍;
12、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子公司大不列颠泰迪熊(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协议复印件;
13、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大不列颠泰迪態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版税报告、邮件的附件Excel表格及其对应的中译文;
14、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的开具的发票扫描件;
15、复审商标使用的围巾产品吊牌及产品实物照片;
16、复审商标使用的围巾产品在Vero Moda官方旗舰店的销售链接及模特穿着效果图;
17、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子公司大不列颠泰迪熊(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协议复印件;
18、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大不列颠泰迪熊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版税报告、邮件的附件 Excel表格及其对应的中译文;
19、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的开具的发票扫描件;
20、复审商标使用在“手套”上的实物照片;
21、复审商标在“帽;服装;围巾帽”上使用的产品实物照片;
22、针对“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英国驻中国大使馆致贵局的函。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的部分):
23、绫致时装集团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的网页介绍;
24、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使用证据;
25、申请人与上海炽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涉及“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6、申请人(许可人)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版税;
27、申请人(许可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
28、Vero Moda京东官方商城联名产品网页及相关好评记录;
29、Vero Moda品牌女装微博官网发布的微博;
30、申请人与被许可人联名服装产品宣传海报、实物及产品吊牌照片;
31、北京凯德MALL商场西直门店发布的微博;
32、申请人官网首页;
33、什么值得买网站、小红书相关文章;
34、申请人的《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品牌使用指南2020版》;
35、第三方网站对申请人的大不列颠泰迪熊家族品牌的报道;
36、Facebook上关于申请人的大不列颠泰迪熊家族品牌的介绍;
37、“GB Teddy Bear”联名服装天猫销售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鞋;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表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9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带有复审商标的鞋、袜商品进行了宣传。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鞋、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72104号“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18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网页简介、许可使用协议、往来邮件及发票、各大销售网站截图、宣传海报、实物及吊牌图片、天猫店铺销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帽”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童装;游泳衣;帽;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鞋;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不列颠泰迪熊(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网页版;
2、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百度搜索、百度百科词条解释;
3、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4、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杭州宏臻商业有限公司爱企查;
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协议扫描件;
6、申请人(许可人)向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的中国子公司杭州宏臻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扫描件;
7、申请人(许可人)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2021年年度销售报告、邮件的附件Excel表格及其对应的中译文;
8、复审商标使用的鞋、袜产品吊牌及产品实物照片;
9、2019年11月7日,星期六微信公众号广告《国内首发限量盲盒,英国泰迪熊联名来了!》;
10、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爱企查;
11、VERO MODA女装品牌百度百科介绍;
12、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子公司大不列颠泰迪熊(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协议复印件;
13、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大不列颠泰迪態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版税报告、邮件的附件Excel表格及其对应的中译文;
14、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的开具的发票扫描件;
15、复审商标使用的围巾产品吊牌及产品实物照片;
16、复审商标使用的围巾产品在Vero Moda官方旗舰店的销售链接及模特穿着效果图;
17、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子公司大不列颠泰迪熊(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协议复印件;
18、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大不列颠泰迪熊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版税报告、邮件的附件 Excel表格及其对应的中译文;
19、申请人的香港子公司(许可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的开具的发票扫描件;
20、复审商标使用在“手套”上的实物照片;
21、复审商标在“帽;服装;围巾帽”上使用的产品实物照片;
22、针对“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英国驻中国大使馆致贵局的函。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的部分):
23、绫致时装集团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的网页介绍;
24、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使用证据;
25、申请人与上海炽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了涉及“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商标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26、申请人(许可人)与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之间的邮件往来-大不列颠泰迪熊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版税;
27、申请人(许可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
28、Vero Moda京东官方商城联名产品网页及相关好评记录;
29、Vero Moda品牌女装微博官网发布的微博;
30、申请人与被许可人联名服装产品宣传海报、实物及产品吊牌照片;
31、北京凯德MALL商场西直门店发布的微博;
32、申请人官网首页;
33、什么值得买网站、小红书相关文章;
34、申请人的《THE GREAT BRITISH TEDDY BEAR COMPANY品牌使用指南2020版》;
35、第三方网站对申请人的大不列颠泰迪熊家族品牌的报道;
36、Facebook上关于申请人的大不列颠泰迪熊家族品牌的介绍;
37、“GB Teddy Bear”联名服装天猫销售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鞋;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表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9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带有复审商标的鞋、袜商品进行了宣传。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时间内在鞋、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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