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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03613号“明力思半导体 ML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88638号
2024-07-25 00:00:00.0
申请人:江苏明力思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3613号“明力思半导体 ML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精心设计具有独特外观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2548、60605863号“M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6258278号“木林森 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领导视察照片、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注入泵、气泵、液压泵、泵(机器)、循环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注入泵、气泵、液压泵、泵(机器)、循环泵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控制阀、水泵控制阀、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气动阀门、调压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泵控制阀、水泵控制阀、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气动阀门、调压阀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控制阀、水泵控制阀、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气动阀门、调压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03613号“明力思半导体 ML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精心设计具有独特外观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2548、60605863号“M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16258278号“木林森 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领导视察照片、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注入泵、气泵、液压泵、泵(机器)、循环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注入泵、气泵、液压泵、泵(机器)、循环泵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控制阀、水泵控制阀、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气动阀门、调压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泵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泵控制阀、水泵控制阀、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气动阀门、调压阀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控制阀、水泵控制阀、疏水器(阻气回水阀)、气动阀门、调压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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