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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58405号“幸福酒馆HappPu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5539号
2020-12-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2758405 |
申请人:北京凤求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58405号“幸福酒馆HappPu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06998号“幸福酒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2406号“幸福門XINGFU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7031号“金幸福 金幸福国金幸福喜 喜禧福国金幸福喜 金幸福吉祥金幸福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41339号“幸福原奬古井貢酒版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629576号“昌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96633号“幸福酒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792372号“幸福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09878号“幸福面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92674号“幸福国际旅行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844091号“幸福药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069309号“幸福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1242406号“幸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1794132号“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611671号“幸福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5685154号“幸福 幸福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8910196号“幸福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255219号“幸福财富www,howvi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8177927号“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0439345号“幸福婚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333091号“幸福快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048742号“上海国际电影节SHANGHAI FILM FES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8351422号“上海国际电影节SHANGHAI FILM FES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在商标含义、显著部分、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方式上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0年9月13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引证商标六在白酒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八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九现处于在先申请程序中。
引证商标十三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四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五现处于在先申请程序中。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八专用期至2020年10月6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引证商标十九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十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十三、十四、二十在先申请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十一、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十一、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幸福酒馆”,与引证商标一“幸福酒缘”、引证商标三中的主要呼叫部分“金幸福”、引证商标四“幸福原奬古井貢酒版”、引证商标七“幸福酒缘”、引证商标十二“幸福365”、引证商标十六“幸福 幸福圈子”、引证商标十七“幸福楼”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在第33类上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二、十六、十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二、十六、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九、十五、十八、十九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十五、十八、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58405号“幸福酒馆HappPu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06998号“幸福酒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32406号“幸福門XINGFU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57031号“金幸福 金幸福国金幸福喜 喜禧福国金幸福喜 金幸福吉祥金幸福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41339号“幸福原奬古井貢酒版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629576号“昌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996633号“幸福酒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792372号“幸福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909878号“幸福面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592674号“幸福国际旅行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9844091号“幸福药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069309号“幸福3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1242406号“幸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1794132号“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5611671号“幸福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5685154号“幸福 幸福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8910196号“幸福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7255219号“幸福财富www,howvi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8177927号“幸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40439345号“幸福婚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333091号“幸福快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048742号“上海国际电影节SHANGHAI FILM FES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8351422号“上海国际电影节SHANGHAI FILM FES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在商标含义、显著部分、中英文文字构成、呼叫方式上不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0年9月13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引证商标六在白酒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八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九现处于在先申请程序中。
引证商标十三在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四在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十五现处于在先申请程序中。
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八专用期至2020年10月6日,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引证商标十九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引证商标二十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八、十三、十四、二十在先申请已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十一、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十一、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幸福酒馆”,与引证商标一“幸福酒缘”、引证商标三中的主要呼叫部分“金幸福”、引证商标四“幸福原奬古井貢酒版”、引证商标七“幸福酒缘”、引证商标十二“幸福365”、引证商标十六“幸福 幸福圈子”、引证商标十七“幸福楼”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在第33类上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二、十六、十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十二、十六、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九、十五、十八、十九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九、十五、十八、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亦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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