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3789431号“卡洛琳澜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314号
2024-11-26 00:00:00.0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汀雅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郴州汀雅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89431号“卡洛琳澜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洛琳澜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76095号、第12012032号、第20310736号“CAROLINE”,第19460363号“MINI CARO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裙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646号“卡洛琳CARO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中文“卡洛琳”,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9431号“卡洛琳澜辰”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郴州汀雅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郴州汀雅莹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89431号“卡洛琳澜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洛琳澜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76095号、第12012032号、第20310736号“CAROLINE”,第19460363号“MINI CARO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裙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5646号“卡洛琳CARO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中文“卡洛琳”,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9431号“卡洛琳澜辰”商标在“服装;针织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