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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51658号“无比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8228号
2020-01-16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第26751658号“无比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叮”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592号、第3381899号、第3381902号、第3459322号、第15139635号“无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兰地;清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51658号“无比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庆无比养生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第26751658号“无比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无比叮”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服务;市场营销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1592号、第3381899号、第3381902号、第3459322号、第15139635号“无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兰地;清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51658号“无比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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