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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094704号“山茂释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055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隆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隆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94704号“山茂释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茂释东”指定使用在第1类“化肥;化学肥料;农业用肥;动物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38218号“茂施”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肥;化学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所含“茂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94704号“山茂释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隆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茂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隆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8094704号“山茂释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茂释东”指定使用在第1类“化肥;化学肥料;农业用肥;动物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38218号“茂施”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农业用肥;化学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所含“茂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094704号“山茂释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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