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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73084号“如意发RUYIF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1659号
2023-01-06 00:00:00.0
异议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连芝
异议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连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73084号“如意发RUYI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意发RUYIFA”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烧酒;白酒”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57132号“如意 老北平二锅头RUY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73084号“如意发RUYIF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成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连芝
异议人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连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73084号“如意发RUYIF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如意发RUYIFA”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烧酒;白酒”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57132号“如意 老北平二锅头RUY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73084号“如意发RUYIF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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