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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76889号“劲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7686号
2022-06-09 00:00:00.0
异议人一: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76889号“劲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劲罍”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苦荞酒;露酒”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劲牌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第1599515号“劲酒及图”、第12550960号“金标劲酒 保健酒JING BRAND JING WI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异议人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8419号“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双方同处安徽省境内,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罍”,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76889号“劲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劲牌有限公司、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御玖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276889号“劲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劲罍”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苦荞酒;露酒”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劲牌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693号“劲JING及图”、第1599515号“劲酒及图”、第12550960号“金标劲酒 保健酒JING BRAND JING WIN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异议人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安徽临水酒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78419号“罍”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双方同处安徽省境内,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罍”,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76889号“劲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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