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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1939号“竹弃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2310号
2021-06-28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清汀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清汀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991939号“竹弃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弃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清酒(日本米酒);开胃酒;利口酒;威士忌;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20258号“竹叶青”、第14756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第525141号“竹云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竹叶青”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差异细微、整体外观接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91939号“竹弃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清汀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清汀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1991939号“竹弃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弃青”指定使用于第33类“清酒(日本米酒);开胃酒;利口酒;威士忌;食用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20258号“竹叶青”、第14756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及图”、第525141号“竹云青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竹叶青”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差异细微、整体外观接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991939号“竹弃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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