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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96920号“福雷德FULE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2706号
2024-12-18 00:00:00.0
申请人:郭晓辉
委托代理人:保定道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6920号“福雷德FULE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3622号、第10693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1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943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密封件、三角胶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定道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6920号“福雷德FULE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3622号、第10693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51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943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密封件、三角胶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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