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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35020号“LUNL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80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67035020号“LUNL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NL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饮料隔热容器”。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87675号、第57024199号、第57868938号、第64893766号“LINLE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加奶可可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6960823号“LINLE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冷却食物和饮料用冷却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于区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35020号“LUNL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67035020号“LUNL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NL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饮料隔热容器”。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87675号、第57024199号、第57868938号、第64893766号“LINLE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加奶可可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6960823号“LINLE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冷却食物和饮料用冷却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不易于区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35020号“LUNL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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