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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37008号“MOLY VIV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98651号
2023-04-04 00:00:00.0
申请人:魔力薇薇(上海)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7008号“MOLY VI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58348号“MOLYVI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亦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7008号“MOLY VI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58348号“MOLYVIV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亦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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