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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44248号“哥本飞虎 GB-FLYING TIG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8114号
2022-01-19 00:00:00.0
异议人:斑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市柯桥区名满针纺有限公司
异议人斑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市柯桥区名满针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7644248号“哥本飞虎 GB-FLYING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3575634号“FLYINGTIGER”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44248号“哥本飞虎 GB-FLYING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绍兴市柯桥区名满针纺有限公司
异议人斑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市柯桥区名满针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7644248号“哥本飞虎 GB-FLYING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3575634号“FLYINGTIGER”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44248号“哥本飞虎 GB-FLYING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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