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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00199号“万众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37号
2017-12-26 00:00:00.0
申请人:长沙万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199号“万众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20899号“万众生活周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28533号“万众竞技 WANZHONG 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32259号“万众财富 PEOPLES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32547号“万众金服 THE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万众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万众生活周刊”、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万众竞技”、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万众财富”、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万众金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系列商标,或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199号“万众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20899号“万众生活周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28533号“万众竞技 WANZHONG GA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32259号“万众财富 PEOPLES W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32547号“万众金服 THE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万众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万众生活周刊”、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万众竞技”、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万众财富”、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万众金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系列商标,或认为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导致误认误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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