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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0157号“点点袁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655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库岛(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盼
异议人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0157号“点点袁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点点袁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50031号“袁记云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厨房操作台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43616号“袁记云饺”、第33305834号“袁记味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自助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袁记”,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0157号“点点袁记”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知库岛(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盼
异议人广东省袁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0157号“点点袁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点点袁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50031号“袁记云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厨房操作台出租;厨房洗涤槽出租;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43616号“袁记云饺”、第33305834号“袁记味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自助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袁记”,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0157号“点点袁记”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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