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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80727号“寶貝無比滴 BABY MOPIDICK”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7237号
2020-10-13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珍尔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45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第22780727号“寶貝無比滴 BABY MOPIDIC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在第5类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7078756号“MOPID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在第35类类似服务上注册第13734821A号“無比滴”商标、第11167071号“MOPIDICK”商标、第11167073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宝贝无比滴 BABY MOPIDICK”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化妆品;牙膏”、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敷料”、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珍尔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对其中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8756号“MOPIDICK”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杀虫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MOPIDICK”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杀虫剂”商品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对其中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二引证第11167071号“MOPIDICK”、第11167073号“无比滴”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力障碍。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34821A号“无比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传播;市场分析”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无比滴”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780727号“宝贝无比滴 BABY MOPIDICK”商标在“消毒剂;杀虫剂;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是“寶貝無比滴 BABY MOPIDICK”、“MOPIDICK”、“無比滴”及其系列商标的创始人和真正所有人,上述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介绍;
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4.相关裁定、判决;
5.原异议人一、二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一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原异议人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无效宣告,且一、二审判决均驳回原异议人一、二的上诉请求,故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
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无效宣告,上述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的消毒剂、杀虫剂、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品或服务,即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服务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无效,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权利冲突。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一、二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第5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珍尔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45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第22780727号“寶貝無比滴 BABY MOPIDIC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在第5类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7078756号“MOPID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二在第35类类似服务上注册第13734821A号“無比滴”商标、第11167071号“MOPIDICK”商标、第11167073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近似。申请人存在大量囤积、非法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宝贝无比滴 BABY MOPIDICK”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化妆品;牙膏”、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敷料”、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商品或服务上。异议人珍尔姿(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对其中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78756号“MOPIDICK”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杀虫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MOPIDICK”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杀虫剂”商品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对其中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异议人二引证第11167071号“MOPIDICK”、第11167073号“无比滴”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力障碍。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34821A号“无比滴”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传播;市场分析”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无比滴”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2780727号“宝贝无比滴 BABY MOPIDICK”商标在“消毒剂;杀虫剂;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是“寶貝無比滴 BABY MOPIDICK”、“MOPIDICK”、“無比滴”及其系列商标的创始人和真正所有人,上述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在第5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介绍;
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4.相关裁定、判决;
5.原异议人一、二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原异议人一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原异议人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无效宣告,且一、二审判决均驳回原异议人一、二的上诉请求,故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
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无效宣告,上述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
我局认为,本案中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修改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针对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的消毒剂、杀虫剂、广告、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商品或服务,即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服务上是否应核准注册。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无效,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无权利冲突。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一、二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第5类、第35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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