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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82815号“LUNFURD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043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成方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成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5282815号“LUNFURD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NFURD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226号“图形”、第12399369号“LEMFORDER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6191号“LEMFORD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内部球形接头、车辆用转矩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2815号“LUNFURD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成方
异议人采埃孚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成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5282815号“LUNFURD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NFURD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轮胎用充气泵”。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226号“图形”、第12399369号“LEMFORDER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6191号“LEMFORD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内部球形接头、车辆用转矩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2815号“LUNFURD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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