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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06789号“香巴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9911号
2022-09-05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6806789号“香巴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巴佬”,指定使用于第29类“鸡肉丸子;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092号“乡巴佬”、第15631775号“和丰乡巴佬”、第15631798号“乡吧佬”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鸡;鸡腿;鸡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06789号“香巴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6806789号“香巴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巴佬”,指定使用于第29类“鸡肉丸子;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092号“乡巴佬”、第15631775号“和丰乡巴佬”、第15631798号“乡吧佬”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鸡;鸡腿;鸡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06789号“香巴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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