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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500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936号
2025-04-28 00:00:00.0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婉娜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婉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500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55604号“图形”,第22757466号、第53782090号“CHAMP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C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00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婉娜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婉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500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55604号“图形”,第22757466号、第53782090号“CHAMP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C图形”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500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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