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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08735号“Paddington Be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08249号
2018-06-25 00:00:00.0
申请人:帕丁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8735号“Paddington 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3638676号“帕丁顿熊Paddington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08735号“Paddington B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3638676号“帕丁顿熊Paddington B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93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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