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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068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5340号
2019-08-29 00:00:00.0
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6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38589号“GingerK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维基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对申请商标图案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被提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6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38589号“GingerK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维基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对申请商标图案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被提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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