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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60454号“顺天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722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华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0454号“顺天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天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门;金属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及图”“龙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0454号“顺天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华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0454号“顺天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天龙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门;金属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轻钢龙骨”商品上的“龙牌及图”“龙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0454号“顺天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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