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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10248号“晶晶福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6005号
2019-09-11 00:00:00.0
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亚萨合莱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商云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0日对第19210248号“晶晶福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安全防盗门生产商,申请人的“PANPAN盼盼”商标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009975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5009982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10794678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1395627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1392607号“晶晶 JINGJING及图”商标、第1391192号“晶晶 JINGJ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不仅会误导相关公众,还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盼盼品牌“晶晶”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络报道;驰名商标的通知;工商登记信息;厂区照片;产品照片;会员牌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标注册列表和信息页;产品销量第一的证书;营业收入统计表;销售代理协议;销售发票及销售协议;销量完成情况汇总表;广告发票;广告资料汇总;赞助公益慈善及赞助文体活动凭证;中国门业品牌价值估价结果证书;媒体报道;报刊文章;媒体报道文章;相关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记录打印件;检索报告;商标记录信息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未使用,属于常见词汇,没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合法获得,无欺骗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行为具有恶意。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河北亚萨合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18年4月6日转让至河北亚萨合莱门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委查明事实,我委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晶晶福临”构成,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中文部分“晶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考虑到申请人及其“晶晶”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木地板等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晶晶福临”完整包含申请人“晶晶”系列商标中文“晶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使用该商标的上述产品经申请人授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加之,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盼盼”、“图形”、“美心美迪”等多件与申请人及行业内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其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亚萨合莱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商云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0日对第19210248号“晶晶福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安全防盗门生产商,申请人的“PANPAN盼盼”商标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009975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5009982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10794678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1395627号“晶晶 JINGJING”商标、第1392607号“晶晶 JINGJING及图”商标、第1391192号“晶晶 JINGJ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不仅会误导相关公众,还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经过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盼盼品牌“晶晶”系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网络报道;驰名商标的通知;工商登记信息;厂区照片;产品照片;会员牌匾;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标注册列表和信息页;产品销量第一的证书;营业收入统计表;销售代理协议;销售发票及销售协议;销量完成情况汇总表;广告发票;广告资料汇总;赞助公益慈善及赞助文体活动凭证;中国门业品牌价值估价结果证书;媒体报道;报刊文章;媒体报道文章;相关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记录打印件;检索报告;商标记录信息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引证商标未使用,属于常见词汇,没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合法获得,无欺骗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行为具有恶意。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交了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河北亚萨合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18年4月6日转让至河北亚萨合莱门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委查明事实,我委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晶晶福临”构成,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中文部分“晶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考虑到申请人及其“晶晶”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木地板等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晶晶福临”完整包含申请人“晶晶”系列商标中文“晶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使用该商标的上述产品经申请人授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加之,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盼盼”、“图形”、“美心美迪”等多件与申请人及行业内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其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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