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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60751号“FUMAKILL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3804号
2020-11-2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2560751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市象球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下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2560751号“FUMAK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1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研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对其提供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授权其关联公司福马(日本)株式会社使用在驱虫用电力装置、防蚊器(电)等商品上的商业标识,在中国已注册多年并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申请人出于恶意多次对被申请人及关联人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主体资格证明及商标使用合同;
2、京东全球购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新闻报道;
3、被申请人商品在京东网站销售信息;
4、产品图片复印件;
5、福马(日本)株式会社参加进口博览会参展合同及参展照片;
6、在先类似案件法院判决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杀菌剂等商品上。2019年1月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福马(日本)株式会社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授权人与京东全球购达成战略合作,结合证据3被授权人商品在京东网站销售信息及证据4、5被授权人产品图片及参加进口博览会参展照片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除菌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抗菌剂、杀菌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除菌剂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抗菌剂、杀菌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商品,故在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抗菌剂、杀菌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下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2560751号“FUMAKILL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913号决定,于2019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研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得知,对其提供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授权其关联公司福马(日本)株式会社使用在驱虫用电力装置、防蚊器(电)等商品上的商业标识,在中国已注册多年并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申请人出于恶意多次对被申请人及关联人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及无效宣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主体资格证明及商标使用合同;
2、京东全球购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新闻报道;
3、被申请人商品在京东网站销售信息;
4、产品图片复印件;
5、福马(日本)株式会社参加进口博览会参展合同及参展照片;
6、在先类似案件法院判决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杀菌剂等商品上。2019年1月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福马(日本)株式会社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被授权人与京东全球购达成战略合作,结合证据3被授权人商品在京东网站销售信息及证据4、5被授权人产品图片及参加进口博览会参展照片可以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除菌剂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抗菌剂、杀菌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除菌剂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抗菌剂、杀菌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商品,故在浸药液的薄纸、消毒纸巾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抗菌剂、杀菌剂、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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