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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89451号“美丹丰”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062号
2024-11-25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祥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韩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89451号“美丹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丹丰”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花用保鲜剂;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39938号“美新丰”、第8639939号“美可丰”,第10461904号、第61987227号“美晶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种植土;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9451号“美丹丰”商标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种植土;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祥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韩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89451号“美丹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丹丰”指定使用于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花用保鲜剂;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39938号“美新丰”、第8639939号“美可丰”,第10461904号、第61987227号“美晶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种植土;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9451号“美丹丰”商标在“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种植土;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土生长培养基(农业);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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