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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16346号“吉甜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8530号
2023-03-29 00:00:00.0
申请人:吉水县白水镇家园井冈蜜柚产销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346号“吉甜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227号“吉甜”商标、第6247642号“图形”商标、第11881974号“吉标”商标、第63125576号“吉”商标、第38256246号“吉 JHXS”商标、第12424814号“吉 吉祥苑”商标、第49457993号“吉 林 礼遇吉林 吉林 GIFTS FROM JI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吉甜柚”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未对指定商品作出超出其本质的表示,申请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作为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柚子;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柚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346号“吉甜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7227号“吉甜”商标、第6247642号“图形”商标、第11881974号“吉标”商标、第63125576号“吉”商标、第38256246号“吉 JHXS”商标、第12424814号“吉 吉祥苑”商标、第49457993号“吉 林 礼遇吉林 吉林 GIFTS FROM JI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吉甜柚”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未对指定商品作出超出其本质的表示,申请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作为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柚子;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柚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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