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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94419号“乐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91058号
2023-03-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499441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道互动(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24994419号“乐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企业信息;
2、申请人公司影片截图、票房截图等;
3、《幕后玩家》公映许可证;
4、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公司影片的宣传报道等;
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列表;
6、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截图及百度百科对相关商标的游戏介绍等;
7、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第17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领取答辩通知,并于2022年7月20日进行了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乐道互动是中国领先的集研发、发行于一体的网络游戏技术公司,其前身成立于2007年的百战工作室。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网络技术游戏制作、发行公司,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是一家影视发行制作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事不同领域,被申请人是根据公司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并无任何关联,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亦不相同,并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均是对企业字号、公司研发、发行游戏名称的保护,被申请人不仅在游戏软件和服务所在的核心类别进行注册,还在游戏周边产品进行了商标布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类别推断被申请人缺乏使用意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SNK公司具有关联关系。SNK成立于1978年,原为全球知名的日本游戏公司,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后,被申请人对SNK拥有了绝对控股权。被申请人对关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不具有任何抢注的主观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登记及关联公司SNK企业信息、媒体报道、SNK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部分游戏商标声明及相关游戏介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字号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认为被申请人产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某种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SNK拥有拳皇等游戏版权,且仅凭一网站难以证明该网站属于株式会社SNK,难以证明株式会社SNK的社长为葛志辉,同时也无法证明该葛志辉与被申请人的葛志辉为同一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述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抢注。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卡;智能手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荧光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0日。2021年8月27日,争议商标由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等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上已具有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媒体报道中显示《拳皇》、《饿狼传说》等游戏是SNK旗下的IP资源,且被申请人对SNK拥有绝对控股权。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SNK的声明,证明SNK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等系列游戏及游戏角色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并非抢注。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商信息登记资料中可知,被申请人为一家网络游戏公司,且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多件与游戏名称相关的商标有合理解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涉嫌抢注他人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道互动(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24994419号“乐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企业信息;
2、申请人公司影片截图、票房截图等;
3、《幕后玩家》公映许可证;
4、媒体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公司影片的宣传报道等;
5、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列表;
6、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截图及百度百科对相关商标的游戏介绍等;
7、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第17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领取答辩通知,并于2022年7月20日进行了答辩。
被申请人答辩主要理由:乐道互动是中国领先的集研发、发行于一体的网络游戏技术公司,其前身成立于2007年的百战工作室。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网络技术游戏制作、发行公司,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是一家影视发行制作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事不同领域,被申请人是根据公司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并无任何关联,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亦不相同,并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均是对企业字号、公司研发、发行游戏名称的保护,被申请人不仅在游戏软件和服务所在的核心类别进行注册,还在游戏周边产品进行了商标布局。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类别推断被申请人缺乏使用意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与SNK公司具有关联关系。SNK成立于1978年,原为全球知名的日本游戏公司,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后,被申请人对SNK拥有了绝对控股权。被申请人对关联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不具有任何抢注的主观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登记及关联公司SNK企业信息、媒体报道、SNK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部分游戏商标声明及相关游戏介绍。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字号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认为被申请人产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某种关系,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SNK拥有拳皇等游戏版权,且仅凭一网站难以证明该网站属于株式会社SNK,难以证明株式会社SNK的社长为葛志辉,同时也无法证明该葛志辉与被申请人的葛志辉为同一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述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并非抢注。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卡;智能手机;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荧光屏”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2月20日。2021年8月27日,争议商标由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等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上已具有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侵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媒体报道中显示《拳皇》、《饿狼传说》等游戏是SNK旗下的IP资源,且被申请人对SNK拥有绝对控股权。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SNK的声明,证明SNK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等系列游戏及游戏角色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并非抢注。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商信息登记资料中可知,被申请人为一家网络游戏公司,且被申请人对其名下多件与游戏名称相关的商标有合理解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涉嫌抢注他人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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