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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12552号“夹开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310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了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了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12552号“夹开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夹开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58976号、第34774980号、第37002903号“开心”、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糖果”、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开心”,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2552号“夹开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了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了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612552号“夹开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夹开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58976号、第34774980号、第37002903号“开心”、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第30类“茶饮料、糖果”、第32类“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开心”,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2552号“夹开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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