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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321542号“BEAUTYDAI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4735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鸿盛国际贸易(雄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1542号“BEAUTYDA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2515号、第17909996号、第7969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不会在类似服务当中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1542号“BEAUTYDAI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72515号、第17909996号、第79697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不是故意模仿他人商标,不会在类似服务当中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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