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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570422号“珍十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83605号重审第0000000399号
2023-01-17 00:00:00.0
申请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3605号《关于第52570422号“珍十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9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45624号“匠传珍15”商标、第48137156号“匠传珍十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异议审查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失效,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相关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有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83605号《关于第52570422号“珍十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59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45624号“匠传珍15”商标、第48137156号“匠传珍十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异议审查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现已失效,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无在先权利障碍。由于作出被诉决定时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鉴于相关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有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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