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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973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8397号
2025-05-20 00:00:00.0
申请人:智捷环宇(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宗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7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584233号图形商标、第15740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实验室分析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北宗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7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584233号图形商标、第15740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细菌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实验室分析用化学试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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