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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36228号“HOLYVIV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12673号
2020-10-22 00:00:00.0
异议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娟
异议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6736228号“HOLYVIV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LYVIVI”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1055号“MOLY VIVI”商标、第35831129号“魔力薇薇”商标、第35510271号“MOLY VIVI”商标、第35507789号“MOLY VIVI”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26、35类“服装、纽扣、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10741055号、第35831129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第10741055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细微,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第35831129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显著,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他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36228号“HOLYVIV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雪娟
异议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雪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7期《商标公告》第36736228号“HOLYVIV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LYVIVI”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1055号“MOLY VIVI”商标、第35831129号“魔力薇薇”商标、第35510271号“MOLY VIVI”商标、第35507789号“MOLY VIVI”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26、35类“服装、纽扣、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10741055号、第35831129号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第10741055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细微,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第35831129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显著,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他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主张,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736228号“HOLYVIV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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