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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04808号“亚信安全信数数据安全运营平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8472号
2025-04-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904808 |
申请人:亚信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4808号“亚信安全信数数据安全运营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789号“亚信”商标、第4402220号“亚信”商标、第14562473号“亚信ASIALNFO及图”商标、第18497401号“亚信信件”商标、第18497407号“亚信”商标、第44774071号“亚信智网”商标、第22333258号“亚信软件”商标、第46963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444号“亚信”商标、第30825142号“亚信科技ASIAINFO及图”商标、第30829250号“亚信科技”商标、国际注册第964840号图形商标、第20430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04808号“亚信安全信数数据安全运营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第9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789号“亚信”商标、第4402220号“亚信”商标、第14562473号“亚信ASIALNFO及图”商标、第18497401号“亚信信件”商标、第18497407号“亚信”商标、第44774071号“亚信智网”商标、第22333258号“亚信软件”商标、第46963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7444号“亚信”商标、第30825142号“亚信科技ASIAINFO及图”商标、第30829250号“亚信科技”商标、国际注册第964840号图形商标、第20430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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