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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08231号“CBB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67399号
2019-11-04 00:00:00.0
申请人:中国健美协会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费恩莱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21308231号“CBB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BBA"系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缩写,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CBBA"及"CBBA及图"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之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及其他公共组织商标的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允许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其他公共组织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关于申请人登记信息;
2、申请人官网关于协会介绍页面;
3、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CBBA"及"CBBA及图"标识证明;
4、第31届亚洲男子健美锦标赛和第十届亚洲男子健美锦标赛等赛事海报;
5、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举办各健美健身赛事的通知、批复、请示等函件;
6、部分赛事海报、成绩册、竞赛规则封面、半决赛裁判员用表等比赛文件;
7、部分赛事比赛现场照片;
8、申请人举办相关赛事部分协议书;
9、各大报纸、媒体关于申请人举办的相关赛事的新闻报道;
10、申请人关于召开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教材审定会通知;
11、申请人组织编写并审定的部分书籍照片;
12、京东上出售申请人编著、翻译的相关书籍的页面;
13、申请人举办各类培训班手册、培训大纲、考试题、所获证书等;
14、部分培训班成员合影,照片上印有"CBBA"字样;
15、申请人2014年全员代表大会文件汇编首页;
16、百度搜索"健美表演"及相关视频检索结果页面;
17、被申请人网页关于学院介绍及部分使用了被申请人商标的动态页面;
18、商标网关于被申请人申请的上述商标档案;
19、新浪网关于"费恩莱斯携手IFBB将健身健美行业推向新高度"一文;
20、百度百科关于"IFBB"、"BEN WEIDER"词条解释页面;
21、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册,经商评字(2018)第0000041502号驳回复审决定中在综艺表演服务上于2018年8月20日予以初审公告,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21308059号"IFBB及图"商标、第26369186号"图形"商标、第22481039号"FIPT及图"商标、第21322101号"BEN WEIDER LEGACY CUP及图"商标、第34259183号"IFBBPROFESSIONALLEAGUE"商标等。
3、经查,CBBA全称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中国健美协会);IFBB全称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Bodybuilding and Fitness(国际健美联合会);BEN WEIDER为国际健美联合会联合创始人之一"本.魏德"的姓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首先,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
其次,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使用"CBBA及图"标识在综艺表演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第21308059号"IFBB及图"商标、第26369186号"图形"商标、第21322101号"BEN WEIDER LEGACY CUP及图"商标、第34259183号"IFBBPROFESSIONALLEAGUE"商标等,前述商标分别与国际健美联合会名称或缩写、图样及国际健美联合会联合创始人等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费恩莱斯(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3日对第21308231号“CBB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BBA"系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缩写,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CBBA"及"CBBA及图"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之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模仿申请人及其他公共组织商标的恶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允许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其他公共组织以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关于申请人登记信息;
2、申请人官网关于协会介绍页面;
3、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使用"CBBA"及"CBBA及图"标识证明;
4、第31届亚洲男子健美锦标赛和第十届亚洲男子健美锦标赛等赛事海报;
5、体育运动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举办各健美健身赛事的通知、批复、请示等函件;
6、部分赛事海报、成绩册、竞赛规则封面、半决赛裁判员用表等比赛文件;
7、部分赛事比赛现场照片;
8、申请人举办相关赛事部分协议书;
9、各大报纸、媒体关于申请人举办的相关赛事的新闻报道;
10、申请人关于召开等级健身指导员培训教材审定会通知;
11、申请人组织编写并审定的部分书籍照片;
12、京东上出售申请人编著、翻译的相关书籍的页面;
13、申请人举办各类培训班手册、培训大纲、考试题、所获证书等;
14、部分培训班成员合影,照片上印有"CBBA"字样;
15、申请人2014年全员代表大会文件汇编首页;
16、百度搜索"健美表演"及相关视频检索结果页面;
17、被申请人网页关于学院介绍及部分使用了被申请人商标的动态页面;
18、商标网关于被申请人申请的上述商标档案;
19、新浪网关于"费恩莱斯携手IFBB将健身健美行业推向新高度"一文;
20、百度百科关于"IFBB"、"BEN WEIDER"词条解释页面;
21、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册,经商评字(2018)第0000041502号驳回复审决定中在综艺表演服务上于2018年8月20日予以初审公告,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20日。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第21308059号"IFBB及图"商标、第26369186号"图形"商标、第22481039号"FIPT及图"商标、第21322101号"BEN WEIDER LEGACY CUP及图"商标、第34259183号"IFBBPROFESSIONALLEAGUE"商标等。
3、经查,CBBA全称Chinese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中国健美协会);IFBB全称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Bodybuilding and Fitness(国际健美联合会);BEN WEIDER为国际健美联合会联合创始人之一"本.魏德"的姓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首先,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
其次,本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抢先注册了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考虑该商标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使用"CBBA及图"标识在综艺表演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经审理查明,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第21308059号"IFBB及图"商标、第26369186号"图形"商标、第21322101号"BEN WEIDER LEGACY CUP及图"商标、第34259183号"IFBBPROFESSIONALLEAGUE"商标等,前述商标分别与国际健美联合会名称或缩写、图样及国际健美联合会联合创始人等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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