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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93302号“睿铝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643号
2025-04-27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睿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睿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93302号“睿铝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睿铝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铝箔;铝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轻钢龙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及使用在“轻钢龙骨”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93302号“睿铝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睿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睿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93302号“睿铝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睿铝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铝箔;铝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轻钢龙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以及使用在“轻钢龙骨”商品上的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93302号“睿铝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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