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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04734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0074号
2024-01-03 00:00:00.0
异议人:天津市中原绿色食品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凤鸣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中原绿色食品研究所对被异议人天津市凤鸣食品调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04734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鸣鑫佰特”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香辛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1298号“佰特BAI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酱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2459号“佰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谷类制品;酱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4734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凤鸣食品调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中原绿色食品研究所对被异议人天津市凤鸣食品调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8期《商标公告》第6804734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鸣鑫佰特”指定使用于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香辛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1298号“佰特BAI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酱油”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2459号“佰特”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谷类制品;酱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047342号“凤鸣鑫佰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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