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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58512号“迪森 DY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635号
2025-06-0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1258512 |
申请人:钱琼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8512号“迪森 DY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98655号、国际注册第3类第795018号、第6334838号、第6334845号、第16820872号、第16820881号、第26725304号、第37234904号、第60363898A号、第60363899A号、第26725303号、第79475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文字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8512号“迪森 DY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98655号、国际注册第3类第795018号、第6334838号、第6334845号、第16820872号、第16820881号、第26725304号、第37234904号、第60363898A号、第60363899A号、第26725303号、第794756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文字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二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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