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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17118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18497号
2024-11-25 00:00:00.0
申请人:四川邻里甄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7118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3491号、第12180519号、第18641640号、第73709492号、第16530882号、第30296707号、第741497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也存在相同的文字,但因其设计的不同而相继被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四、引证商标四、七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许可证及版权证书、纳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邻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17118号“邻里甄选 NEIGHBORHOOD SE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3491号、第12180519号、第18641640号、第73709492号、第16530882号、第30296707号、第741497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也存在相同的文字,但因其设计的不同而相继被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四、引证商标四、七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许可证及版权证书、纳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七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邻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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