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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44778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013号
2024-12-09 00:00:00.0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44778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GHTNING MONS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5795号“MONSTER”、第48246113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的第71305997号“MONSTER ENERG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4778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不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44778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GHTNING MONS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5795号“MONSTER”、第48246113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的第71305997号“MONSTER ENERGY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4778号“LIGHTNING MONS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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