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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337120号“荣耀呈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633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诺拓金属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诺拓金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37120号“荣耀呈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呈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无线上网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8378465号和第66879845A号“荣耀”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咨询服务;为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荣耀”,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7120号“荣耀呈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诺拓金属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诺拓金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37120号“荣耀呈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荣耀呈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无线上网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8378465号和第66879845A号“荣耀”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咨询服务;为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荣耀”,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37120号“荣耀呈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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